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庚○○
代 理 人 陳璽仲律師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債權總金額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一項請求相對人提供其等對聲請人截至聲請狀繕本送達之日止,對聲請人之債權總金額,第二項請求相對人提供聲請人可資接受之每月還款方案,第三項請求與相對人共同協商每月還款金額及還款方式,其目的皆為償還對相對人之債務,經濟目的同一,不併算其價額,故應以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債權總額核定聲請調解標的價額。經本院函詢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債權總額後,相對人其等陳報對聲請人之債權總額分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故核定本件聲請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4萬6,740元【計算式:832萬6,140元+465萬3,280元+186萬7,320元=1,484萬6,74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一: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債權總額
附表二: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債權總額
附表三: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債權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