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王儷蓉
被 告 余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76,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40元。
二、被告余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