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09號
原 告 鉅偉粉末冶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羅苡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芳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