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40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丙○○
共同代理人 林俊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應具體表明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並依前開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