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0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心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嬌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玉嬌之被繼承人詹金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依本院函調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詹金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並無豐田段891地號土地,且尚有其他分割標的,原告應依遺產分割協議書陳報是否更正或補充起訴狀之附表內容,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陳玉嬌之應繼分比例。
五、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8月6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