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詹云儆
被 告 誠品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宗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原告請求之本金加計如附表所示之起訴前利息,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82,137元(計算式:本金240萬元+利息182,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