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檉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黃勝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為何?若有相關事證並提出之。
二、被告祥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羅雲發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