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0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彭培洵
原告與被告藍天綠淨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藍天綠淨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郭崑生、被告蔡寶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