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49號
原 告 蘇惠敏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被 告 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聖威
被 告 吳燕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121,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
二、被告吳燕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