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72號
原 告 金地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紅
被 告 玖嘉健康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街○00巷0號房屋遷讓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1,9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101,668元部分,應併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53,568元(計算式:1,251,900元+101,668元=1,353,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12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6,593元,尚應補繳81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