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4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吳伯修
被 告 日辰食品商行即徐聖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78,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4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1,510元,尚應補繳130元。
二、被告徐聖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