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68號
原 告 曾芳嬿
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