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68號
原 告 曾芳嬿
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律師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訴訟代理人 黃杉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如附表所示金額為新臺幣4萬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9,560元,尚應補繳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