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閔元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鄭閔元之被繼承人鄭章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
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同段7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鄭閔元之應繼分比例。
四、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
民國114年9月23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嫚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