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37號
原 告 亞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男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熱水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0,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