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8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怡君等間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郭怡君、徐俊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10月7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