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99號
原 告 汶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慧智精微成型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未記載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又雖以慧智精微成型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然亦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應更正當事人欄之記載。
二、被告慧智精微成型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