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4號
抗 告 人 華晨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鍾年鴻
抗 告 人 鍾年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淑芬間因114年度補字第22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