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69號
聲 請 人 黃文慶
代 理 人 梁乃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又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0元,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4,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