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20號
原 告 睿熙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雄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陳明雄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被告有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