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34號
原 告 郭宗賢
被 告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俊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277,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