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36號
原 告 鄧羽涵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劉逸旋律師
被 告 全台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69,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19元。
二、被告全台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彥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