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34號
原 告 金利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良
被 告 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