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8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被 告 何修慧
方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查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80,010元,高於原告主張如附表二所示之債權額186,04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6,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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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路000巷0號4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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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