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8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送達代收人 陳妤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志斌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蕭志斌之被繼承人蕭阿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苗栗縣頭份市太陽段187、188、188-1、189、189-1、195-9、195-10、195-18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蕭志斌之應繼分比例。
四、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11月17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五、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蕭阿泉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外,尚有分割其他遺產,原告應追加其他遺產為撤銷分割之標的,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及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