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4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寬正即新名家視廳伴唱中心間清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