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93號
原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謝建弘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吳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3,857,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7,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