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8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列當事人與蘇桂子之繼承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
二、被繼承人蘇桂子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傳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正本,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