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彭錦鑅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彭榮盛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依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更正後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其尚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全體為被告(已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無須陳報該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倘前項尚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