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岱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