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蘇文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雅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