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 告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姿妤
被 告 劉春蘭
羅漢青
羅瑞珍
羅欣玉
羅詩婷
羅崙華
林杏聰
羅苙嘉
羅珮宜
羅培甄
羅崙堂
羅玉梅
羅玉蓮
羅秋妹
羅順耀
羅千勝
羅玉娥
羅芷涵
羅伊君
羅美惠
羅崙麟
羅崙桂
羅靖詠即羅崙揚
羅秀英
徐瑞美
羅世杰
羅永碩
羅春英
羅宜晃
羅永松
羅智元
羅輯應
羅昇弘
羅月美
彭文玉
彭文龍
彭文標
彭慶輝
陳彭玉梅
彭玉美
彭玉琴
黎煥祥
黎維竹
吳蘭英
黎煥國
黎維春
黎維毓
吳黎純英
趙黎純美
黎純妹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黎煥凱、黎煥民(下稱黎煥凱等2人)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遺產,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黎煥凱等2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1,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