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謝昉洮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