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張維騰
訴訟代理人 何曜任律師
何邦超律師
被 告 張哲瑋
張志祥
張德祥
張永紹
張永堂
張永錦
張森園
張素園
賴姵慈
謝明珍
張詩琳
張智鈞
張邱細英
張淑美
張慧美
張玉美
張家銘
謝維源
謝綺文
謝發旭
謝明珊
張明祥
張國祥
馮秀英
張君如
張怡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699,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