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 告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榮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9,766,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8,476元。
二、被告李銀効、黃士哲、李健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立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