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6號
原 告 楊廷蔚
訴訟代理人 余紫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坤龍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97元。
二、被告王坤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被告澤鑫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查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被告姓名為「王坤龍」,惟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被告為「林坤龍」,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