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八八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昊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翁育芬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告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楊國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具狀陳報原告對被告之債權金額及相關佐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