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吾愛屋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德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卻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225萬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7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