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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      告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榮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被      告  李健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起訴狀附表所有之動產非被告所有等情,查被告住所地位桃園市,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3頁),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