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祖懿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湯悅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和昇
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31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