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旨揭個案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在師長的陪同下至尖山所報警,聲稱相對人父於該日出監,要求相對人需聯繫相對人父女友並將其帶回,否則將對相對人不利,後續訪視相對人也明述過往不當對待情狀,可預見相對人父對相對人的不利行為可能性高,為維護相對人照顧與安全權益,於同年月23日依同法第56條聲請本院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服務略以:相對人父習以打罵與威脅的方式進行管教,雖在家庭處遇的過程中漸有鬆動,但相對人父情緒起伏較大,尚須透過漸進式返家期間觀察相對人父親職表現。本期於114年5月29日有安排漸進式返家相聚,相對人父事前準備了雞湯等相對人回來喝,相對人父若需外出工作也會預留餐費給相對人使用,雙方漸漸地能有互動,但原定6月的漸進式返家,因觀察到相對人父身心狀況不穩定而取消。由於案主未如期於114年暑假返家,相對父對此多有怨言,因此生活狀況的透露顯有保留,僅知目前在新竹工作。家庭處遇至今相對人父居住所尚穩定,在工作上則陸續都有轉換工作的紀錄,工作與經濟穩定性尚待加強,另查案父有其他案件待執行。相對人父持續保持高度接返案主的意願,然欲與詳談返家前的準備時,相對人父都會藉口不願配合;相對人本身對於返家的接受度漸漸地提高了。相對人即將升高二,就學與生活狀況穩定,安置端也給予充足且彈性的受照顧空間,但因為青少年自我意識較重,如:想打耳洞等,網路及手機的使用頻率過高,使得照顧者感到難以管教與氣餒。另案主近期開始有工讀,持續為自立生活進行準備。綜上所述,相對人父近況未穩定,尚無接返能力,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欄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70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159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對於返家態度漸有鬆動,期待父親穩定再將其接返;惟目前父親因刑事案件待執行,無能力接返子女照顧,且近期父親情緒起伏大,身心狀況不穩定,考量相對人生活安全及發展需求,建議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