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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 CA00000000-0、CA00000000-0、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接獲通報,述及相對人父CA00000000F入監、相對人母CA00000000M失聯,相對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CA00000000-0現由相對人乾媽或相對人曾祖父照顧,受照顧狀況不穩定亦影響相對人手足就學,疑有疏忽照顧之虞。經查相對人母失聯、相對人父入監,親友資源匱乏,為維護相對人手足照顧與安全權益,於同年2月10日,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緊急安置相對人3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本院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本案近3個月聯繫及訪視評估報告摘錄如下:(一)相對人母現況:現況不詳,查戶籍資料設籍花蓮,113年12月再婚育有一子。(二)相對人父現況:近期工作會表示從事非法行為(討債、放藥)、工地板模工,也會表示無業;居住會投靠朋友或返回苑裡老家居住,實際狀況無法掌握。(三)停止親權:114年4月21日召開重大決策會議,經全體委員同意向本院聲請停止相對人父母對相對人手足親權,同年7月3日調解庭,相對人父母均未出席,預定於同年8月20日進行審理。(四)親子會面:相對人原定114年5月28日與相對人手足會面、6月要參加相對人畢業典禮,然相對人父均因故取消。(五)相對人手足現況:相對人自6月18日轉安置機構,前期會表示想會面、想回寄家等,近期已逐漸適應機構作息,但想到過往寄家生活還是會落淚;相對人CA00000000-0因過動症狀開始服用身心科藥物後,整體在校狀況也較為穩定;CA00000000-0已經返回原本的寄養家庭,轉由寄養媽媽與寄養阿姨共同照顧,整體適應還算穩定,但有時情緒張力較大,會考驗照顧者的應對能力。綜上所述,為維護相對人等3人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名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79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176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3人因父入監服刑、相對人母疏忽照顧而被安置。社政處遇期間,相對人母常失聯,接返相對人之態度消極;相對人父於113年1月出監,114年4月又被查獲持用毒品,其經濟、住所、工作等基本生活條件至今未穩定;相對人之其他支持系統均無意照顧相對人3人。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停親案件,綜合上述,相對人無妥適之照顧者,本件宜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3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3名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