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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
  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