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P00000000D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B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D(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聲請人獲通報,相對人母於當日產下相對人,考量相對人母長期仰賴相對人父,經濟狀況不穩定及親屬資源匱乏,又涉及相對人兄之刑案,恐未能滿足相對人發展需求,爰於110年11月26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繼續、延長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父於113年10月21日出監後,與相對人母共同從事水電工,工作穩定,雖生活開銷稍加緊繃,但尚能支應家庭費用及相對人大姊之學費,相對人父母現穩定配合相對人二姊漸進式返家,參與相對人及其三姊之親子會面,另對於相對人及其二姊未有出養意願,對於接返相對人態度積極。綜合上述,相對人父出監後積極打理家庭,相對人父母生活及工作逐漸穩定,然因初期經濟開銷大,相對人有多名手足,照顧量能及經濟收入尚未成熟,考量相對人有更完善的返家生活安全及學習適應需求,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出獄後,已積極打理家庭生活,相對人父母共同從事水電工作,逐漸穩定,但因本件未成年子女眾多,社工安排各子女漸進返家,故現階段宜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父出監後與相對人母共同工作,生活及經濟狀況逐漸穩定,相對人一名手足已先行返家,但照顧量能可否負荷,能否給予相對人妥適照顧,亦待社政單位後續處遇觀察,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為3歲之幼兒,欠缺到庭陳述之能力,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宛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