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T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T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T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T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接獲桃園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相對人母於111年3月31日分娩產下相對人,相對人出現新生兒戒斷症狀,經生化檢驗,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戒斷指數1分,相對人父母均曾因毒品案入監服刑,然無自覺使用毒品對新生兒之危害,亦不能提出具體照顧計畫,且無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相對人,桃園市家防中心於111年4月11日緊急安置相對人,嗣因相對人父母搬至本縣三灣相對人外祖母家居住,故由聲請人接續家庭處遇,相對人父於111年7月盜採竹筍遭警方通緝失聯迄今,相對人母因尚有毒品及竊盜案件於112年4月自行報到入監,故聲請人於112年4月13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確定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摘要略以:㈠相對人母目前隨同居人居住苗栗市並一同從事土木工程,但因相對人母才剛接觸工作,主要經濟來源仍倚靠同居人;處遇期間仍多次聯繫相對人母未果,且拒絕社工至同居人住處訪視,難以實際至相對人母線居所了解其生活現況,針對相對人後續照顧計畫,相對人母說詞反覆,起初透漏有接返意願,理由為「希望相對人可陪伴同居人之子」,原因及目的欠缺實際姓,且未能明確提供照顧計畫;9月30日再次釐清相對人母說詞,並擬朝停親出養為處遇目標,然相對人母接受停親但期待相對人可繼續安置於寄養家庭,或有意請求相對人堂伯近親收養,毫無親自照顧之意,盡顯親職意識薄弱外,亦慣性將扶養之責推託予他人。㈡114年9月30日親子會面相對人母遲到50分鐘,且未說明遲到原因,故僅會面10分鐘後結束,互動短暫,相對人母攜全新背包及拖鞋贈予相對人,並嘗試與相對人互動,但因已一年未見,互動顯生疏,且相對人因對相對人母陌生亦抗拒互動,出現焦慮及不斷表示「我不認識」、「不是媽媽」等語。㈢相對人已進入幼兒園就讀,整體進步顯著,相對人持續接受語言治療中,現已可使用句子表達想法,亦可進行互動談話。綜上所述,相對人母目前與同居人共同生活及工作,但因相對人母未能配合家庭處遇,故無法掌握其生活及經濟現況,又相對人母無法對相對人後續照顧有明確計畫,並多次將扶養之責推託予他人,明顯欠缺親職意識,而相對人父持續行方不明,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相對人,故為維護相對人之權益,評估現階段不適宜返家,爰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㈡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出生時有新生兒戒斷症狀,被縣政府安置,安置期間,相對人母先後入出監,出監後生活狀況尚未穩定,直至今年7月前仍有施用毒品,接返意願反覆,目前雖表示欲接返相對人,然其目的係希望相對人陪伴同居人之子,無明確之照顧計畫;相對人父下落不明,相對人外祖母已協助照顧相對人之手足,無力照顧相對人,綜合上述,相對人無妥適之支持系統,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旻言
本案適用法條:
1.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