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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旨揭個案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在師長的陪同下至尖山所報警,聲稱相對人父於該日出監,要求相對人需聯繫相對人父女友並將其帶回,否則將對相對人不利,後續訪視相對人也明述過往不當對待情狀,可預見相對人父對相對人的不利行為可能性高,為維護相對人照顧與安全權益,於同年月23日依同法第56條聲請本院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服務略以:近期僅能透過電話與相對人父取得聯繫,聯繫過程不願透露目前所在地,並且將相對人無法返家歸咎家庭處遇服務過程中,社工如實紀錄服務現況的原因,努力重新與相對人父建立關係,相對人也表示於114年8月初曾接獲相對人父電話關心近況;相對人兄疑似躲債現況不詳,相對人表示相對人兄也曾於114年8月去電其借錢被婉拒。相對人父自114年1月起陸續有5件裁判紀錄,包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加重竊盜等,於114年10月9日於苗栗分監執行中。相對人目前就讀高中二年級,就學與生活狀況穩定,也有打工賺取零用錢,安置端也給予充足且彈性的受照顧空間,惟暑假期間作息較紊亂;相對人逐漸能面對現實,知悉未來要考上公立大學是有困難的,因此會先計畫當兵,同時提出志願役的選項供相對人思考。綜上所述,相對人父入監服刑,相對人兄失聯,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245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目前已入監服刑,兄長因躲債現況不詳,家中無其他適當照顧者,基於兒少最佳利益,考量相對人生活安全及發展需求,建議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