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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PA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A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A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繼續安置之記載應更正為延長安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