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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4年3月4日接獲通報,相對人CA00000000遭相對人兄CA00000000B性不當對待,惟相對人父CA00000000F親職能力不佳,未能提供相對人適當保護及教養,相對人家其他親屬資源未能協助,故聲請人於同年月5日依同法第56、57條規定緊急安置相對人,並向本院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安置期間進行家庭處遇服務,依據聲請人服務評估報告顯示:(一)9月、10月接獲相對人父來電,相對人父情緒高漲,拒絕當日訪視,聲請人逕訪相對人父,相對人父不願談話,以多說無益憤而離家;期間排親子會面,相對人父常以工作因素未出席,僅由相對人祖母出席會面,致使相對人感到難過。(二)相對人父以因嫌疑人居住於老家屋簷下,相對人祖母曾有酌收幾百元為補貼,然因近期嫌疑人常使用家中水電,造成每月電費激增,相對人父有意向嫌疑人酌收200元為補貼,顯相對人父對於嫌疑人長期居住於相對人老家之情形,無法嚇阻,以漠視因應,缺乏積極作為與保護措施,該情況使返家風險仍存。(三)相對人兄(中度智能障礙)於法庭上坦承性猥褻相對人之事,相對人父知悉相對人短期內難以返家,聲請人與相對人父說明相對人經歷多起妨害性自主案件,相對人也缺乏保護能力,又相對人手足均為青少年發展階段,相對人父等親友亦無法提供正向兩性教育及性教育,恐再次發生性侵事件,非為相對人父所希冀,相對人父已清楚相對人無法返家,只是實質難以接受。(四)缺乏親屬照顧資源:同住家人皆為身心障礙者皆仰賴年邁之祖母照顧,相對人父對於案手足僅能做最低限度約束,但對於保護能力實有難度。本案性不當對待事件尚在偵查中,相對人由相對人父單獨監護,然其照顧及經濟功能皆不彰,相對人父無法提供相對人適切照顧,考量相對人為身心障礙者無自我保護能力,為維護相對人權益,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㈡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297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原由其父親及祖母主要照顧,相對人因遭同母異父之哥哥及父親友人性侵,遂被縣政府安置。目前相對人返家意願強烈,家屬亦希望接返相對人。惟縣政府介入後,又查相對人疑似遭同母同父之哥哥性猥褻。處遇方面,相對人父及祖母雖能配合改善家中物理空間之配置,惟針對保護相對人之方法,相對人父親並無具體、積極之規劃,見其等親職知能仍為不足,難以保護相對人;又相對人祖母年事已高,尚照顧相對人之其他親屬,無力密切關注相對人之安全及行為議題。綜合上述,相對人家整體照顧量能仍不足,相對人返家尚有風險,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由縣政府持續強化相對人之自我保護意識,並提升相對人家之支持度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