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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T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T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T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1月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11月3日接獲桃園市政府轉介,相對人CT00000000父親自108年6月至109年10月酒駕入獄,出獄當日再度飲酒且對相對人、相對人姊施暴,以家庭暴力現行犯遭逮捕,將相對人及相對人姊交由表姑及表嫂照顧,後因相對人生活習慣不佳,親屬無持續照顧相對人意願,相對人父於110年10月再度酒駕入獄,遂於111年1月13日至113年12月31日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委託安置,惟相對人父往生,相對人變更為相對人母CT00000000M監護,相對人母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故由聲請人續處。聲請人評估相對人母甫服完勞務役,相對人繼父甫出獄,且相對人母無明確照顧計畫,遂依同法第56條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經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服務,摘要如下:(一)相對人母與相對人繼父過往有司法案件,相對人繼父因毒品案105年至113年多次勒戒,並因債務關係未打算找正式工作,故目前相對人母持續從事清潔工工作,相對人繼父則未穩定工作。(二)相對人姊原與男友同居,然男友服刑後,相對人姊自114年5月起搬回與相對人母與相對人繼父同住,休學並在超商打工,後陸續因相對人姊與家中的生活觀念不同發生爭執,尤以10月相對人姊發生車禍時,與家中的處理車禍想法分歧,現雖同住卻鮮少互動,影響相對人母接回相對人之意願。(三)相對人母被動面對親子會面且無明確照顧計畫:114年僅於3月14日、7月25日完成視訊親子會面,10月28日因相對人母住院取消,後續未再向社工提出會面需求。相對人母對於相對人戶籍、繼承及醫院向相對人追討相對人父生前的醫療費等均消極應對,社工協助媒合資源但相對人母仍拒絕。(四)相對人二堂哥有意願未來接回相對人照顧:社工114年10月4日至6日協助相對人返回相對人二堂哥家;相對人二堂哥已於12月向社工提出申請115年過年期間帶相對人返家。相對人二堂哥於114年12月6日至相對人的安置處所參與活動。按相對人二堂哥職涯規劃,115年有意搬回桃園自宅,方能照顧相對人;相對人則規劃高中就讀新北市的高職並平日住校,期待屆時假日能返回相對人二堂哥家生活。(五)社工114年12月18日參與相對人生活照顧暨安置處遇服務計畫會議,與機構主任、機構社工、保育員討論相對人後續照顧計畫,均認為有持續安置之必要。綜上所述,相對人母暫無照顧意願,未積極配合親子會面及提出具體照顧計畫,親屬現階段無法協助,評估相對人未成年,自保能力較低,為提供安全、穩定之照顧環境,聲請人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延長安置相對人三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323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母離異,相對人由父親照顧,而後相對人父接續入獄、離世,相對人遂被安置。透過社工協助,相對人與母親重新聯繫上,然因多年未建立親子情誼、相對人母親生活狀況不穩定,相對人母配合縣政府處遇之態度消極,接返相對人之意願低落且受其現任伴侶影響。支持系統方面,相對人二堂哥有意願接返相對人,持續積極申請會面並參與機構活動,惟因其工作緣故,暫時無法安排妥適之住所,目前規劃農曆年後向縣政府申請接返相對人。綜合上述,相對人目前無妥適照顧資源,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由縣政府持續處遇,安排後續親屬接返事宜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