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接獲通報,相對人CA00000000之父母即其法定代理人CA00000000F、CA00000000M會掌摑或持物品責打相對人,因相對人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且親屬資源薄弱,經訪視知悉相對人父母疑似有施用毒品情形,相對人父脾氣暴躁曾對相對人母及相對人不當施暴情形,故開案提供服務;105年12月12日再度接獲通報,相對人弟嗆奶窒息入院治療,經醫院診察發現其腦部有液體,經引流手術有積水及些許積血情形,但其術後未有改善導致器官衰竭於105年12月22日逝世,評估相對人受虐風險高,故聲請人於106年1月11日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服務,評估報告略以:1、相對人父母生活現況:相對人父於113年9月16日再次入獄服刑,未向社工透漏為何入獄,於114年2月15日出監。2、親子會面情形:114年1月28日至114年1月30日相對人親子假返家,由相對人母接回照顧,相對人狀況尚可,惟出現觸摸相對人母私密處的情況,經相對人母制止後未再發生;114年2月27日,提供親子會面服務,相對人母與相對人互動狀況尚可,相對人母會主動關心相對人;相對人父較少主動與相對人互動,但能被動接受相對人接觸。3、相對人近況:相對人因人際互動技巧差,在機構內與其他院生、保育員常有衝突,相對人會有說粗口、丟東西,甚至攻擊行為,但經保育員、社工引導,相對人可在冷靜後知曉自身錯誤,也願意對當事人道歉,相對人目前固定每日服用過動藥及情緒藥。綜上所述,相對人端午節連假返家團聚,遭相對人父管教責打,聲請人依法裁罰親職教育課程,考量相對人領有身障證明、年幼且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現階段需要更多的照顧技巧、陪伴與教導,然相對人原生家庭有所限制,相對人父情緒控制能力不穩定,相對人父母對於特殊兒少認知不足,照顧知能不足,相對人父母親友資源薄弱,能提供協助有限,相對人此時返家將面臨較大的照顧風險。為維護兒少權益,相對人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請求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5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78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接受延長安置,希望生日能回家,此部分已建請主責社工於相對人生日前後安排親子會面,惟考量相對人屬多重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無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人父甫於114年2月15日出監,經濟、生活尚未穩定,父、母親均同意延長安置,稱尚需時間穩定生活並建立親職能力,希1年後能接相對人返家,現階段尚未做好子女返家準備,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建議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三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